世界热议:“首违不罚”开清单,创新包容开新花
2023-06-30 12:41:59 来源:

潮新闻客户端 特约评论员 王立

“首违不罚”,作为一项创新型执法举措,在交通违法等个别领域已被熟知,很多人都体会过这种宽严相济的新型执法方式带来的温度。

6月29日,杭州市西湖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西湖区轻微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这次“首违不罚”是在财政、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等执法领域全面推开,并分批次发布事项清单,值得为营商环境建设再一次点赞。


(相关资料图)

“首违不罚”属于我国内生性制度创新,国外并无相关制度可供借鉴。我国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各地在税收征管、交通执法、市场监管、环保等领域逐步出现该类制度的实践案例。2021年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增加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个规定让“首违不罚”制度实践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其成为我国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首违不罚”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有利于引导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自觉树立规范经营意识。

图源:视觉中国

首先,“首违不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免罚清单主要面向合规意识和能力较弱的中小初创企业,初次违法大多是“无心之过”,社会危害性不强,一旦被处罚公示、列入失信名单等,就可能给企业经营带来严重影响。“首违不罚”实际上是给这类企业一个相对宽松的营商环境以及合规整改的空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法治不等于“严刑峻法”,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应当融入经验和价值判断,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其次,“首违不罚”契合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作为我国对待新业态、新模式的总原则,包容审慎监管的价值导向为最大限度鼓励创新创造、激发市场活力。应从“创新包容”与“安全底线”的辩证角度阐释包容审慎的核心要义:所谓包容,就是对那些未知大于已知的新业态采取包容态度;所谓“审慎”有两层含义,一是要给新业态一个“观察期”,二是严守安全底线,对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首违不罚”恰是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第三,“首违不罚”贯彻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目的有二:惩罚与预防。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在惩罚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首违不罚”正确区分一般违法与轻微违法,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真正把处罚作为一种纠正、矫正的手段。“首违不罚”并非不予监管,其不仅关注当事人的首次违法,更关注对当事人的教育效果。免罚后行政机关还会对其改正情况采取复查,若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仍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值得提醒的是,“首违不罚”尽管有如上正当性,但其适用仍有边界,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一般来讲,初次违法并非指毕生第一次违法,而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的首次该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是以情节来考察违法行为的性质,这与《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一脉相承。对待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不仅将其排除在外,更强调应依法予以从严查处。另外还须理解,“首违不罚”并非放任违法行为,而是倡导“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因此仍然需要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改正,消除负面影响。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首违不罚”开出的清单诚意满满,希望创新包容之下开出朵朵新花结出累累硕果。

“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键词:
责任编辑:zN_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