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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微商销售“连花清温茶”引人混淆拟被罚10万
2022-12-21 15:37:14 来源:


(资料图)

海报新闻记者 于明效 报道

12月21日,海报新闻记者从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日前一微商通过微信群销售与“连花清瘟胶囊”包装相近的“连花清温茶”,该茶用谐音字混淆视听,实际与“连花清瘟胶囊”并无任何关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拟罚款10万元。

在国家疫情防控新十条发布后,包括“连花清瘟胶囊”在内的许多非处方药被公众抢购,众多地区出现“一盒难求”的现象。

秀洲区一店铺从亳州某生产企业购进“连花清温茶”外包装盒、内茶包和封签,包装好后在该店微信营销群内销售。当事人建有9个微信营销群,每群213人至500人不等,共计2463人。

自12月12日起,分别在微信群中发布“【连花清温茶】后疫情时代必须要拥有它!”“再也不担心中招的问题啦!”“【连花清瘟】清热解毒,中药温补,科学验证确实有效”“速速下单和家人喝起来保卫自身健康,防患于未然”等各类信息,并配有涉案产品图片及视频。

12月14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涉疫产品专项检查时,在某家居广场仓库中将工人正在包装的“连花清温茶”当场查获。经查,当事人共进货3000盒,案发时已售1650盒,执法人员对现场剩余1350盒予以查扣,涉案货值共计22000元。

据统计,涉案“连花清温茶”宣传信息在9个微信群中合计发布3轮次合计27次,受众人群2463人。据现场检查并结合产品标签信息,涉案“连花清温茶”为普通食品,与“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无任何关联。

秀洲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大量微信营销群销售“连花清温茶”,其宣传用语引用“连花清瘟”名称及功效涉嫌构成混淆行为,并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同时,不能提供其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之规定。

目前,案件调查终结,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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