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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两女人争吵导致脑出血被判赔偿60万元非常不合理法情
2022-11-12 05:35:03 来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事件介绍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杭州某某绘纺织品有限公司 杭州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雁某某任审理。2017年12月20日,杭州某某绘公司与艺纱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由艺纱公司收购百织绘公司机器设备、车辆等资产。自2018年1月起,郭某某工资由某某公司发放并在某某公司参加社会保险。2018年7月,郭某某与罗某某因工作用具使用等产生矛盾。因郭某某认为罗某某就双方矛盾向公司主管告状,于2018年7月18日中午在公司食堂与罗某某发生争执,期间罗某某打了郭某某一巴掌,郭某某拿汤勺打了罗某某一下,汤勺掉落地下后被罗某某捡起,双方继续发生推搡、拉扯。之后双方被其他同事拉开。随后郭水花出现恶心呕吐、流口水等症状,随即被送至杭州市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并产生一系列医疗费用。

我们生活中发生的不可预料的不可思议的事情,小事酿成大祸!本案各方当事人对2018年7月18日原告郭某某在与被告罗某某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后突发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等疾病被送医治疗的事实没有异议,因原告郭水花在案涉纠纷发生

前即患有高血压病,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出具的《鉴定书》以及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函》显示,原告情绪激动和活动等均可致高血压性脑出血,故难以明确原告因被告罗某某击打头部所受外伤与其脑出血之间的因果关系,亦无法对致残程度进行鉴定。但被告罗某某在双方纠纷中先行动手致使冲突升级,在客观上引起并加剧原告情绪激动和剧烈运动,且原告确实因被告罗某某的击打行为遭受头部外伤,因此,本院认定被告罗某某对原告郭某某的推搡拉扯行为和头部击打行为与原告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发作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被告罗某某应对原告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原告未能合理处理矛盾,在明知自身存在高血压疾病的情况下,仍主动挑起事端,辱骂被告罗某某,致使本案冲突发生,且在冲突过程中未能控制自身情绪,先行使用工具,加剧双方肢体冲突,最终导致自身脑出血急性发作,故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综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罗某某、艺某公司对原告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承担 40%、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最终法院判本院认定被告罗某某存在击打原告头部的情形。根据余杭公安司法鉴定文书所示“头皮未见软组织肿胀”可见罗某某并未造成郭某损伤。被告罗某某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击打原告头部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应就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杭州某某绘公司、杭州某某公司是否应就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成立。

首先,因原告郭某某在案涉纠纷发生前即患有高血压病,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9月10日出具的《鉴定书》以及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函》显示,原告情绪激动和活动等均可致高血压性脑出血,

故难以明确原告因被告罗某某击打头部所受外伤与其脑出血之间的因果关系,亦无法对致残程度进行鉴定。但原告未能合理处理矛盾,在明知自身存在高血压疾病的情况下,仍主动挑起事端,辱骂被告罗某某,致使本案冲突发生,且在冲突过程中未能控制自身情绪,先行使用工具,加剧双方肢体冲突,最终导致自身脑出血急性发作,故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近60万元,原告郭某某是在本身就患有高血压病史,还要去骂人家,结果自己导致脑出血,现在要让他人背这个责任,她在明知自己身体状态的前提下郭某某自身患高血压未予规律服药,具有脑出血的病理基础。此类高危人群,情绪突然紧张,心情过度激动,是发生脑出血的不利因素。故意挑起事端恶毒侮骂他人,导致此结果,现在法院以过错原则判决各同等责任是不合情、理、法、的 ,郭某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郭某某病历所见,自身患高血压未予规律服药~ )罗某某承担的应该是其次要责任 ,面对这么大的巨额赔偿,把罗某某被逼的无法生活下去了!望相关部门与其权威机构能够为我发声。

关键词: 杭州市余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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